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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政法学院第六届法律人面对面案例研究沙龙 ——“法律人面对面—判例研读沙龙”第六期
日期:2014-05-22 11:13:5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809

邀请嘉宾:胡建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王  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吴晓东: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万长全: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操先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刘洪亮:南昌市新建县长镇监狱检察员

本校教师:曾志平:南昌理工学院副校长兼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兼职律师

张南京:南昌理工学院专职教师、政法学院讲师、法学教 

       研室主任、兼职律师

于  辉: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邱  波: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蒋  琼: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尹  娜: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刘长生: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李  娜: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

 

主持人:张南京

时   间: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2:30—5:30

地  点:南昌理工学院英雄校区理工大厦206

[“政法学院判例研读沙龙”是飞速发展中的南昌理工政法学院用心策划、举办和打造的一个长期性的品牌沙龙。以“开风气、引学术、育思想、理论联系实际、实际升华理论”为其指南,法律人一方是资深司法官,一方是政法学院教师及部分学生。此平台主要面向新锐法学人、资深法律学者、司法官开放,为其提供适合于学术思想外形构思和集中讨论的平台,旨在营造“其乐融融”的交流氛围,凝聚研究群体,活跃研究氛围,促进新锐学者的成长,推动法学新思维的孕育和开花结果。]

 

 

张南京:大家下午好,很荣幸的邀请到了我们法院、检察院的诸位嘉宾,现在我先对到席嘉宾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这边的是万庭长,是来自咱们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法院刑庭。也是咱们省委会的委员。(鼓掌........)旁边的这位,是来自咱们中院的刑事审判庭的黄法官。也是我们的老朋友(鼓掌.....)王法官笑:“熟悉得不能再熟了。”这位是江西省高院刑事立案庭的符法官(鼓掌.......)这位是来自东湖区法院刑庭的庭长,是少年庭的庭长,操庭长。(鼓掌.......)旁边的这个是来自咱们新建县长镇检察院的刘检察员.(鼓掌.......

曾志平:严格来说是南昌市检察院长地区检察院,长地区检察院实际上是专管江西省监狱局系统里发生的案件。张南京说:旁边是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的吴法官(鼓掌......)张南京说:非常欢迎各位。(鼓掌......

曾志平:然后我们介绍下新加入的李熙兰主任。

张南京:这是学校院部的李主任,也是经开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鼓掌.......

张南京:我们法律面对面,判例研讨会已经举办了五次。所以从总体效果来讲,应该说对我们学院的教学,对我们老师平时的研究的促进,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今天呢,我们这里收集了五个案例,现在我把更多的时间给在座各位。来对这些案例进行足够的分析研究。

曾志平:按照我们传统的做法,一般会对前面进行回顾,对本期进行展望。我这次非常认真的做了个准备。(举起手边的材料)共四页。那么,这是一个回顾吧,也是对法律解释的一个新理论,那么我自己也看了比较多的材料,但是我把它做全面的调动的怕不够。于是我用一类的案件做了一个拟式来谈我们的学术体会。我的题目叫做“法律式的思维规律”,副标题是“基于与其他危险方法对司法的分析”。这个问题我们关注了很长时间,非常有意思的是在春节之前吧,我和黄法官就一个案件做一个深入的探讨。在这里给大家一个汇报。那么我要说的不仅是对案件的分析与探讨,也是对以往研究的一个小结。那么,关注这个案例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知道大概在现在来看应该有五年了吧,或者更长时间。比较集中的就是交通肇事以后连撞、连伤、连死人这个有成都的,有南京的,后来再做仔细的调查的话我估计它的面非常大。过年前黄庭给我提供的案例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我把这个案件基本情况简单介绍一下,这是2012年六月份的事情,被告人吃完饭以后,开车离开吃饭的地点,回家的路上,首先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也就是发生了一起事故),撞了人,之后呢他(被告人)就离开了县城,在法律上可以定性为逃逸。在离开的过程当中,他开着他的车又连续的发生了两次事故,一次是一个人,一次是三个人(连续三个人)。那么起诉到法院呢,法院照例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觉得更准确来说,其它危害危险方法包括放火,爆炸,也是危害方法。但是典型的危险方法和其他的危险方法,这些案件有一些特点,不完全的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具体方法上,因为危险方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其他危险方法也是一个具体概念。所以我在这里说是具体方法。这个具体方法就是开车撞到人,有撞伤的有撞死的,那么导致这个原因有的是醉酒或者是酒后驾车,有的是吸毒以后驾车,甚至说是又吸毒又喝酒驾车,那么导致这个的原因我想方法把它确定下来。这个方法(我目前就讲这么一种方法),第二呢结果上伤亡比较大,人数比较多,或者说伤亡比较严重,并且间接有后果引起社会关注。这个交通事故比较关注这一波,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的时候,还有一波引起社会关注的那就是撞了人以后怎么办,一看我们可以说令人发指的,撞了人如果撞伤了又撞死了,撞伤了他可以残疾赔偿,所以(受害者)过了几十年以后或者多少年以后又要换一副假肢,这花销这么大,那还不如一不做二不休撞死好了。这很简单,没那么麻烦。这花销比之前要少,那时候的标准就是轧死了就陪三万多块钱,那轧伤断了个腿要安假肢,特别是小孩子,所以在他成长时期,他不停的在变化,这个假肢也在不停的换,动不动就二三十万。我在美国学习的时候,就有一个美国同学发生这样一个事情,所以我印象特别深刻。像这类就非常恶劣的情形,因此引发了社会关注。那么这个关注是以公众媒体来报道的,媒体介入报道的时候就引起了后续的反应。这就是第三个特点。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就会受到一定影响,这就是这一系列案件的特点,那么我们说还有一个后果特点就是很多法院把这种案件就判处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遵循原来的定交通肇事罪,甚至说交通肇事罪最严重的情形是罪不至死,而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这一类现象。这件事情比较早引起关注的时候江西九江发生一起偷井盖的事情,是一个黄梅人在九江捡垃圾,这个工作不太好做,于是就把马路边的井盖撬起,当时的井盖不像现在塑料的这种,当时的铸铁拿到废品收购站去的话比较值钱,当时就是没有以盗窃罪来判,甚至也没有说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来判,而是直接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案子我关注了蛮长的时间,类似于这种案子我都收集了,那么从那个时候我就反思这种倾向,当时有些人评论说这表明我们法官业务素质提高了,他没有局限于表面罪来判,而是追溯到更抽象的罪名,因为交通肇事,破坏交通设施都是比较具体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一个很抽象的罪名,危险很多,就像日本的刑法学里也说危险是一个概念,你要把危险说清楚,那么这样表面上看起来司法体现的理论水平提高的倾向。我仍然认为,就觉得真的是提高了吗,所以我在反思,后来这个出现这一系列的连撞案件,反思更多一些,那么给我一个最好的信息就是,黄法官提出来的案件这时候我就要很认真的对待了。我就要很好的梳理下我的思路,我对文章分了四个部分,以上是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案件的思维的模式,我分析起来大概是这个样子的,就社会而论,通常会认为单纯判交通肇事罪太轻这是一个起点。因为有社会关注度,关注人很多会发表意见,我们这社会跟以往的社会有一个非常大的的区别那就是我们的媒体很多,我们不仅有公共的媒体,还有自媒体。我们自己发短信发微信来各种方式发表意见,这样子满世界的意见很大,那么意见多了,就会影响很多人,而且现代人发表意见还有一个倾向,以前我们讲的文学人而且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对吧,现在就是砸不坏你的眼球死不休。所以我们经常看到各种情形,这样的话就影响了各种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思维模式中的第二点。当然就是第一步起点。行为人容易招致主观判断对这个主观结果的发生他是放任的,这个时候呢,他们就有了自己的固执说。作案人认为很多人围观我要是不跑就被打死掉,于是就跑了管不了这么多。这种情况就让很多人想起了管不了就是放任。这是第二。

第三部,作为高速交通工具驾车,驾车行为确实有针对不确定公诉人的伤害危险,这车开快了,或者心情比较惊慌的情况下,他确实造成了这种危险。这种危险我们说因为它导致的对象特定,甚至说伤害的程度不确定,这就比较严重。确实让我们想起了一种属于危害公共伤害危险,而不是其他的罪行。那么当然这个危险不是属于爆炸,投放危害物质的危险,所以我们把它叫做其他的危险。那么我们从这个来看,刚学过刑法的同学记不记得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它的构成要件就满足了,满足了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以肇事罪定了,所以他们就定了这个罪。我观察他们思维的模式,判断的流程。那么是不是这样我们在坐的法官是最有发言权的。(笑)特别是处理这个案件的。这是第三部。

第四部,我想谈一下对上述行政行为的反思,这个反思呢,我就答得具体点,我有三个方面的反思,第一,关于罪行轻重的判断,这里呢有两点,第一点,法定刑的高低问题,定交通肇事罪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法定刑轻重上有没有非定不可,那我认识是这个法定刑上没有绝对的高低之分,这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它有三档,最后一档是逃逸后的其他特别情形,这是第二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逃逸致人死亡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一百一十五条造成了致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无期或者死刑。那么从这个最高档的法定刑来看,除了使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在跟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上还是有区别的。那是有限的区别。这是第一点。第二,罪名所体现的罪质来看,我倒是觉得并非截然不同。因为我们从他们在两个不同的编排区别上看,都处于刑法分则第二章第二条。我们知道,刑法教科书在讲刑罚体系时或者分则体系时都会讲到类罪名再到具体罪名,类罪名它是由它独立的意义的,那是这一类犯罪的性质。很多刑法教科书会讲刑法分则顺序按照第一类。第二类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这个类罪名的轻重程度,那么我在这里并非觉得有截然不同。这是第一个关于罪行轻重的判断,就是反思。第二关于行为判断的行为反思,我这讲两点,第一点,驾车本身具有危险性,这是初步的判断。这个我想不用多说了。所以这个罪名的类罪名的轻重程度已经很严重了,那么这两种罪在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三十三条等类罪名里面并没有截然的不同,这是第一个关于罪行轻重的判断,第二对于行为性质的判断,我这里讲两点,第一点,驾车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这是初步的一个判断,这个我想不用多说了,很形象的说法,摩托车是肉包铁,开车是铁包肉,那么意味着什么呢,肉包铁意味着主要是杀自己,铁包肉主要是伤别人,但不管伤自己伤别人都是很危险的,那么这个我还要进一步的说一下,这个行为属于行为自身地危险,和防火、运毒一样,不过汽车之类的物品系人类自行制造,它和水火都不一样,这些都是自然地现象,你不要看不打打火机就没有火,它本身也是有火的,火山爆发也有火,雷击也会有火,人类最早取得火是受自然的启迪,不是说一生下来就会取火的,所以说造火者的这样一个说法,这样地话我这个区分就有很重要的一个启示了,那就是对于这种驾车的危险,我们人类的态度是有区别的,那这个意思就是自己找来的危险,所以它这种深造出一种危险,本来没有铁包肉撞人的危险,自己造出来的危险,因此人要有一定的容忍,刑法理论就出现了这样一个概念,容忍的危险,因此我们不能说开车有危险就说车是危害你,那么即使是有危险也是要容忍的,这条作为判断很重要,那么我们谈的第一点,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我的落脚点就在这里,那么第二点提供了在容忍的危险之下,主观上的放任与轻信,也就是故意和过失之间的认定需要从严认定,要警惕在刑法的故意和放任中,放任的故意和轻信的过失,两者是有联系的,阶梯关系,关系是两者都是有认识上的过失,是有认识的罪过和不认识的罪过,但是他认识的危险和发生的概率和注意程度上,有一定的区别,通常认为放任的认识程度是高的,所以放任两者皆可,我们就意味着往两方面发展地概率相当,所以才叫两者皆可,如果说他们发展的态势明确是侧重在一方的时候,我们说另外一方是故意的放任这个问题,所以说在防止措施上有重要的区别,通常认为放任的时候,防止的措施,态度比较消极,相反轻信的故意,采取了积极的、一定的防范措施,那么这个区分我们再回到放任故意,能够容忍的危险上讨论他,放在具体的交通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我就得出了以下的结论或者说是判断,除了容忍的理论,还要加上一个交通规章的理论,那就是说只要遵守了交通规则的通常认为他的行为是比较注意的,或者说他的行为还属于容忍的范围内,相反如果彻底无视交通规则,如果说把车开到人行道上,把车开到公共的草坪上,当然我估计他不会开到河里去,或者在前面亮红灯的斑马线上,因为亮红灯时可能是有人过的,因为可能有人过的话,还硬开过去,属于彻底的无视交通规则,那么在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考虑他的放任,相反,他即使是非常的慌张,非常的不顾死活,如果他还是在交通规则的范围之内,只不过注意不够,或者其他情况,比如说,我在机动车道上,有一辆摩托车,如果说谨慎的时候会注意,特别谨慎的人会注意离我远一点,但是已经来不及了,但是如果他不谨慎的情况下发生的状况,这种情况下,大家会认为他的行为不是故意的,这是反思的第二个方面,接下来的反思的第三个方面,关于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上次王法官讨论这个事情我就注意了,案件中他撞了三个人没死,是在主路上还是辅路上,是在机动车道上还是非机动车道上,如果说是在机动车道上撞的他们,而且又在主路上撞了他们,那我是认为这种情形和我们所说的这种不一样,如果说是在辅路上,或者非机动车道上,你如果要跑,你就把车开到非机动车道上,那你的情形就不一样了,所以这个时候就注意着,我们要判断,还要去看证据,还要分析,这是我们说的这些反思。讲到这里,实际上,我们在往前走一步,我就可以提出对这类案件的判断,因遵守一些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规则,这规则实际上我要说他不只是这类案件和更广的案件都是,我这里初步概括三个方面的规则,第一,关于法律解释的整体与部分,往返关照的一个案子,在诠释学里有一个诠释循环,最原始的诠释是指整体与部分关系的处罚,文本部分的理解依赖于对文本整体的理解,然后你对文本整理的理解又依赖于部分的准确理解,那么在我们法律里面也有一个,法律的整体理解与部分理解的问题,在我们讨论的这类案件中,你看放任故意不能光看放任,轻信过失,你不仅要分别的看两者,还要看两者的联系与区别,这也是一个整体诠释的区别,在这个案例中,第一百一十四到一百一十五的罪名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具体罪名不一样,但在类罪名一样,那么这种类罪名的理解也可以促进我们相互关系的理解,在构成要件的含射中,我们要了解到事实构成要件与案件事实,在例子中我们看到你是把人撞了,但在非机动车道上和辅路上连撞,他的行为是有区别的,我们在讲案件事实与事实构成要件,你不仅要看到构成要件事实,还要看到案件事实,你看到案件事实当中还要看到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案件事实不够的话就要找证据了,结果要看案件现场的交警报告中,通常有图或者车的位置在哪,伤者在哪个位置,如果没有的话我就要提出第四点,在事实认定中,也要注意待定事实和认定事实,待定事实还可以做一种大循环,从待定事实到构成要件事实,用往返关照理论实际上,就是去年郑永流教授讨论的关于法律诠释的问题,在前两天做过关于法律阶梯的报告,当时我们就谈到含射的问题,12级法律事务班的同学,讲到法律阶梯的这本书,用了一个礼拜的时间讲这一段,这个含射的过程也是一个往返关照的过程,说起来也是一个诠释循环的表现,这是第一部分整体与部分法律关照,当然也可以像杨寿教授所说的提起解释规则,但我认为这个涵盖的更有意思些,因为体系的大小很难掌握,第二个规则关于因果关系判断的法则,我到现在为止,我当时做国防性探讨研究,我的阅读里特别注意到普尔盖米的说法,就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方法的准则,提出必须按照事物本身的性质去看出他的因果关系,这是社会科学,依事物自身性质根据一定法则去判断因果关系,这是他的内容,这些概括的话,我举些例子来说,比如高空坠物的伤害必须根据重力加速度规则和自由落体的路线规则,影响落体方向的落体流体规则,如果说是一个铅球掉下来,那么流体规则对他影响不大,即使是铅球也不可能垂直坠落,如果说是一本本子或者说是一个人,他的飘逸过程中,流体力学对他影响很大,我读大学时学的是炮兵,子弹的加速度够快把?实际上因为他快,会造成流体的变化,所以流体仍然会影响你子弹的速度和方向,这个你必须考虑到,我们也可能听说过,路过一排楼房,掉下一个东西砸到脑袋,如果我们说搞不清楚是哪一家砸的,你们的每个房子里的人都要负责任,那我们这里要考虑到你不能说确定哪一家,所以说每个人都有可能,如果说确定了位置,按照流体力学按照落体的规则,确定大概范围,可以排除一些范围,这是一个例子,那么还有一个例子,昨天讨论说有一个人被打了重伤住院,由于没有遵守卧床休息的叮嘱,频繁打电话,结果没有控制住伤势死了,我们有同学说,受伤不见得打打电话就会死,我当时就提出来我要看他受的是什么伤,对吧?如果是断根指头,或摔根胳膊,那么我们就说打电话没有卧床,可能就不会导致伤情恶化,但如果说是脾脏的破裂,心脏的破裂,人家叫你卧床,你不干,那你就是找死了,当然我说的话是难听,不该说这种话,那就是我们的考察要依据生理科学,病理科学,或者还有心理科学来探讨因果关系,还有很多诸如此类的范围都是很大,我这个法则也讲的很清楚了,第三个法则,我们所有的科学规则都可能有漏洞,那么我们就要讨论弥补法学的不足,那我提出的规则就是要善意的使用规则,事实的发展导致不会有两片相同的树叶,精神活动尤其如此,因此任何现有的,任何科学法则,均有不可避免的角落,依实践哲学的主张,同汉鼎教授的都不约而同的回到(凯里斯波尔东)去了,真正最要紧的智慧,最顶尖的智慧还是实践智慧,哲学的最高境界是实践哲学,那么他们研究认为所有的认识活动最高的指引原则,是善意的理解,那么我认为善意的理解正义加宽容,或者怜悯,基督教徒说,公益就怜悯之心,我想说是同一个意思,那么他是填补漏洞的最高法则,这里我举一些其他的例子,比如说对研究成果的价值,这种判断,就是我们动不动就说,你这篇文章价值怎么样,总是问各种出处,国内的看不起顶尖的,哲学研究的在哲学研究里就是顶尖的,是最好的,那我们在哲学的理论上是在science(科学)的杂志里,再往下就是C刊,再往下是核心期刊的发表是最好的,这实际上是一种偷懒的方法,于是就有人提出了不要看他刊目的本身,还要看他内容的本身,影响的例子,有刊物影响的例子,有文章影响的例子,文章我们说还是一种引证体,那么就会有人争论作假,我对我的研究生写的那种垃圾文章,每一篇文章都争论我的研究成果,大家听到了没有,大家都笑了,这个规则是在那里,但是这种做法是在滥用规则,是恶意的利用规则,我们民法里有一条可以说很多民法这样说,诚实信用,善意的行使权利,我们所有的人类认识活动都会有漏洞,怎样让我们人类更有人性光辉的彼岸,我们说就是善意的利用规则,在这个地方我想用另外一个例子来结束我的发言,前阵子我的微信上流传一个段子,告诫我们国人不要去相信或者遵守输在起跑线上的规则,我们常说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就是说在读书之前,他用到一个例子就是德国宪法规定,不得从事学前教育,我当时看到,随手就转了,后来发现,自己是有一种冲动,没有审查就转发了,因为他涉及到一个知识的问题,德国宪法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后来查证之后,德国宪法第七条,第六款,第六项,就有这个规定,原话他给搞错了,这个规定是指高中学前教育仍不准开办,这是现在德国的宪法,因为联邦德国只有基本法,这句话仍不准开办,因为在这之前也不准开办,实际上他源于魏玛宪法,魏玛宪法在宪政史上,被誉为是最光明的一本宪法,民族制度最好的,那么我们说这个规定源于魏玛宪法是什么意思呢?他的意思是用结果主义来说,它的意思是的国人不搞学前教育,但是诺贝尔奖有三分之一的德国人拿走了,所以德国人制度是有一定道理的,他用结果来反证规则肯定正确,那么我又注意到他的评论,我发现评论的人是这样说的,魏玛宪法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源于这样的考虑,第一,你要去办高中前的学前教育,会导致上大学的不公平,因为如果你去上了这个学前教育的学校,没有钱的就上不了,没有钱的人上不了就不公平,为什么不公平呢,因为选拔上大学,不是选拔你有没有成绩,而是选拔你是不是可造之材,你的德行,你的理会哲学的能力,因为资源要用到这个方向去,不是靠你的成绩,成绩是一个表现而已,他只是一个工具,一个路子而已,他只是考察你的人是不是可造之材,孺子可教也,所以说他这样是导致一种不公平,我们从表面上看,公平是不是一种浪漫主义名词,对不对,公平能当饭吃么?然后我们常说公平是虚无缥缈的,甚至有一个这样的说法,正义就像普洛休斯的脸,这个时候看像一匹狼,你跑一百公里以后看天上的云彩,到一百公里去看,是一头羊,在另外一个地方看,可能就是一张毯子,这样就说明没法把握,那我们就要说这不就是扯淡吗?可以原谅我讲这句话,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家对正义的批判,不能到这为止,我又看到另外一个词,那就是正义最后实际上还有效率,你这次看我们利用这个规则时,我有钱,我管他公不公平,他们说好吧,你利用你的资源,去践踏的公平,本来是要可造之材去的,你让你的孩子,不是可造之材,占用了别人可造之材的位置,你是在公平的基础上让别人遭受的不公平,表面上你赚了,所以不公平跟我没有关系,这个结果就是你们但凡在糟蹋公平时走在前面的资源竞争当中,获胜的都会认为你是在糟蹋公平,那我这么说大家都会知道了,为什么会有仇富仇官,在资源获取的路上你走在了前面,那么在仇富的结果严重的方面,到原始人那一代可能是带血的资本,但到这一代时他可能变成善人了,因为你祖先的不善,革命爆发了,让你这一代人遭受了不幸,我们说这一代人被扑灭了,但事实上一但碰到万一的情况对你家来说就是万一的情况,我们的准备就是没有价值的,那么我们说,公平是不是又是效率呢?功利的呢?那么我们这里说,我们不要小看善意,实际上善意最好会给人带来直接的好处,表面上可能让你一时不好接近,但是长远来说,对大家都是好的,对大家好的就是效率,陈天然教授专门讨论了这种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那么我的理解公平效率都是可行的,在处理案件的时候我们可能都有智力到达不到的地步,我们去秉承善意是最好的方法。谢谢大家!

(鼓掌………

王  萍:这次案件的准备,相对仓促,因为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可以说是万忙之中找到的这些素材,但还是有些仓促,包括到后面几个案例因为时间比较仓促吧,我这个备份,之前有整理修改一下,第四个案例第五个案例都没什么问题。要不这样吧我简单的在前面说两句,刚才我们说的这个曾院长的这几句话,我有所感触,我听说过跟曾院长讨教的一个案子,然后呢,引起了我们曾院长的共思,关于危险犯罪的特征现象,包括我们这些审判、司法人员的一些思维模式,和一些观点,一些思考这就是学者的一种精神,刚刚讲那么多大家一下子接受不了,不得而知,这个东西 ,在某些方面我们缺少一些研究,大家先消化消化。那这一次呢,通过这个案子,引发了一些学术方面的思考,所以我们这一期呢,特意的选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类的案例,这些案例呢有的是涉及到诉讼的问题,有的呢涉及到民诉的赔款问题,有的涉及到系统的认定问题,因为这一类的案例确实很有争议,也很难区别,对我们的当事人来说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就像目前,出现很多吸了毒之后就开车的,出事故了,撞死人了!这到底定什么(罪)?是交通肇事,还是别的;有的呢,是喝酒了,甚至醉酒了,也出事了,这到底是定交通肇事,还是危险驾驶还是危害公共安全这个来定,这个案例看上去好像是交通肇事,但最后定了是故意杀人,这个是在我们审判之间也有很大争议的!所以拿这些案子来探讨,研究,是想听听在座的一些学生的意见,正巧今天是你们这个院校的老师,特别也是我们的院长在场,所以我想在了解给我发言之后也能够听听你们的院长,在学术上的见解,特别是有争议的案子,能够为我们讲解一下,这样呢我们也能真正地接受这些经验。这第一个案子呢,争议倒不是很大的,但是它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利益,案子就说一个吸了毒之后他驾车,造成他自己车上的人死了,案发以后呢,在他的车上找到一些毒品,那这么说他确实是吸了毒,或者通过验尿也能看出来,那么这非法持有毒品呢?那么到底是定交通肇事,还是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呢?这个案子就比较简单,我大致就说这些,希望大家发表意见。

操先蓉:这个案子拿出来讨论,咱们法院,检查院这些同仁的意见有的是……(向大家笑了笑)那么我们先听听同仁的高见!

王  萍:现在这种案子是越来越多了,争议也挺大的,我遇到一个案例是,一个男的,他自己有艾滋病,老婆也离他而去,然后他自己也不想活了,然后劫了一个吉普车,跟别人撞,撞死撞伤一个老头,然后车子撞了七八辆,损失挺大的。那这个案子该怎么判?

学生1:我想说一下我的观点关于这种案件,根据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刚才去查了一下,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其中第二条有这么一条规定交通肇事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处罚,其中第一条就是酒后,吸使毒品。按照这个可以直接定交通肇事。

(讨论中……

王  萍:可否公布正确答案!(笑声,继续讨论)谢谢大家热烈的讨论,我的意见是以危险方法危国家安全罪,刚才听了院长的一番话,发现以危险方式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应该是一个比较概括性的罪,大概是指的以放火,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品或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个在司法实践中其他危险方法必须要严格掌握一点,犯罪构成的要件,它的主体要件一般都是一般主体,就是达到了一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观要件就是要定罪为犯罪故意,这个犯罪故意又分为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在这件案件中呢,这个甲和乙丙之间的关系,我们能够看得出来,应该是一种间接的故意,此外在刑法中,有这样一个法律,服用或使用致幻药剂致人受伤或死亡,应该处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我个人意见。

学生2:像这些就是吸了毒以后,然后开车出了事的,死了人的,在审判中,有定位交通肇事的也有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这么两种定性。

学生3:我认为他吸毒品时,他明知这种行为会危害社会安全,所以呢在案件中与其他人结果的发生,我个人是觉得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国家安全罪 。

(继续讨论……

操先蓉:其实这个蛮难判断的,你说他吸毒,我可是说他是故意的,这个没问题,但是他肇事的那一项,那他是或者不是故意这肯能救要通过一些东西来判断,一旦定了这个是交通过失,但是要看他的行为啊,你比方说他吸了毒开车这个轧坏人了,你说怎么去判断他呢?是过失轧了人,还是吸了毒之后放任的去轧这个人。肯定有一种状态啊!

曾志平:但是从这个角度来讲,对犯人结果的发生,更多的是过失,这是我们希望的那样。很难说,他吸完之后这样说他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但他还要吸,往往还想开车,把人命当作儿戏。

(讨论声响起)

操先蓉:万庭长要说什么?

万长全:在案例中提到的这个情况,我们经过讨论,这个被告人也是致幻行为 导致,这个毒品会影响人的精神,也就是说,吸毒的人他的情绪肯不稳定,

操先蓉:万庭长是学过法医的吧……(笑声)

万长全:就是吸完毒品后,有一种更满足感,就是希望什么就得到什么的那种状态。这种状态,很容易出事。

(讨论中……

王  萍:这个案子呢其实很简单,我一开始也就这样说,定性呢就是交通肇事,但是后来经大家一讨论,我突然觉得好复杂了,我觉得如果要分析这么多因素,有时候是这样,你越想多越复杂,这样的话,我们定性就很困难,而且各种争议也都有理由,把这个案例拿出来,主要是考虑的吸毒现在也有定位以危险方法的,拿出来让大家讨论下,在我们办案的过程中,倒没有太大争议,是定的交通肇事罪,但是呢,可以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分析一些问题。其实我们在办理这些案例中,就像曾院长刚才说到的一样,确实思维上有一定的压力,一个是说这个事说出后,社会的关注度到底怎么样?当然想我们说的那个案子,在定性倒是没有什么问题。

这是一种社会关注度,到底是怎么样,然后案子如果有网上炒作的厉害,或者是被媒体曝出这些案子,搞不好真是有什么重大影响力,是有这样的倾向,而刚刚万庭长那个案子,定性倒是没有很大的争议,就是要不要放他出来的问题,然后我们中院的判决书抓到一些东西,给炒了一下。

曾志平: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是,羁押这样一个问题,真正对整个司法过程是有影响的。

万长全:刚刚那个案子完全是媒体判嘛。现在是媒体时代,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是摄像机,开庭的时候没办法……

曾志平:这个案子通常是这样辩论的,它是没有就绑架,是绑架是否要羁押,实际上是这个问题。

王  萍:可不可以放出来。

曾志平:可不可以……真正当时对整个司法过程有影响的,对判决没有任何影响,只对什么有影响?只对取保候审有影响,我是这样觉得。

王  萍:它那个环节,取保候审的环节。缓刑嘛,要不要改成缓刑。

万长全:,赔了200多万,赔了209万。

胡建文:他把房子全卖光了……而且在日本待了几年

(讨论中……)

王  萍:他应该是酒驾吧……酒驾酒驾,对对。

万长全:是酒驾,不是醉驾。

曾志平:这个在美国呢,它在美国是这样的,因为他们有重罪、轻罪这个罪证的区别,他们很多罪名是描述性的,而不是概述性的,就是直接叫做服用药物、饮酒以后驾车,这个与单纯的饮酒驾驶,单纯的服药驾驶都不一样,那这就是重罪了。如果你要停车,他就是罚二十块钱或者五十块钱,他就是通过这个职业培训,还有在车上扔东西,在加州的法律规定,就要罚一千美元(最高规定),在我们国家是没有这个处罚的,现在好像有了这个处罚。所以他这个杀人罪有六个档次,在这里就不说明了。然后就是非预谋的故意杀人了……像我们大家讨论的这样一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所有可能会影响。但是,我再想一个问题,就是刚刚讲的过失案件,不能影响审判,只能从量刑上减少。

曾志平:我们上次讨论的聚众斗殴,死了人,对吧,你说捅刀子这个人,被定了故意杀人没有问题。你们那时候说给其他的人要被定为故意杀人,不得了啊,没有伤害到他,但是,量刑不受影响啊,即使是刑法232条,对不对,还有轻的处罚。你还可以适用这个主观从犯啊,很多情节区分开来对不对啊,你这个可以按照故意杀人处理,其他的就不能这样处理了。

王  萍:那个就是十年以上,这个就是七年,对吧 (众人笑),最高才七年。要是考虑死亡的话,也要算进去,就要加刑。

曾志平:是要算进去,因为这个必要共同犯罪,其他任何人不是说做了多少供出就是全部结果,为其他人来站台的,为其他动手的人助长声势的,让他觉得有靠山了,还有人顶我啊,我弄不过别人,所以你不要看你站在那里,其实你也是要负责的。

王  萍:再一个这个聚众斗殴本身就包括死亡、伤亡、死伤这样的一个后果在里面,不是说就是聚众斗殴就是打伤了而已是吧。

王  萍:这个是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他这个是一个涉及到民事的问题,是因为失火导致造成的损失,然后问房东和防火人的妈妈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他前面写的比较复杂一点,其实不要这么复杂简单一点说,就是房东有上下两层,有两栋连在一起A、B两栋上下两层,然后被告人的妈妈住在A栋上面的,被告人是住在B栋上面,他到他妈妈那里烧开水的时候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两个房客死亡,还有三个人是财产损失,然后被告放火的那个就没有问题了。失火的孙某判刑了,赔了两个死者的财产损失。然后第七个问题是字给错了,应该不叫孙、张对第六项末项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可能是错了,应该是房东和张(张是孙的妈妈)承担连带责任,第六项只判了孙对房客杨赔偿财产损失一千多,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就这个问题。那个前面的房产证之类的就不用考虑了。要不要考虑?我觉得应该不用考虑了(众人笑)。现在说到这个房东的问题,房东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不是我手上的案子(笑)。

胡建文:99年之后的这个案件有没有失效?

王  萍:99年之后的这个字可能也打错了。就是复正科或者工业就没有,就是复正科发了没有修改。这一层的房屋所有权都是他的。

胡建文:二楼的是不是他的还值得商讨。

王  萍:他只有一楼的所有权,但是他楼上搭了以后出租就有了合法的租赁权。

胡建文:你租赁的话实际上就不一样了。我假定它在一个很完美的情况下,我有产权证,该有的都有了,在合法可以出租的情况内,而且也不是造假得来的,并且在房东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要考虑一下了。

王  萍:这个就有点偏题了。

胡建文:现在的趋势就是民刑交叉接合(笑)。

王  萍:但是民事对我们刑事的法官来说不太一样,这可能涉及到有些规定了,很多都有事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个拐了一点弯,(笑)。这就是法律解释嘛。不应该合在一起的,对房东的民事责任应该另外起诉。

张南京:让同学来发一下言吧。

王  萍:大胆的说,说错了也没关系,还不一定是错的呢,其实这些案件都是有争议的,所以才拿过来分析。

胡建文:我觉得大家考虑的话不仅是房东承担连带责任,张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也要考虑…这里应该是使用使用张、孙的话,还不是在他自己备用的东西里面。

操先蓉:他有没有经过他的同意?

胡建文:是嘛,这也是个应该考虑的问题·。

王  萍:就是同意了也不一定要承担啊。我的东西给你用了,失火了还要承担。

操先蓉:要看他的煤气灶有没有瑕疵和问题。 

王  萍:这个就很难说了。

曾志平:这个因果关系,不见得追诉。经常会出现这种荒谬的问题,你不把他生下来我怎么杀他呢?(众人笑)对于房东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我提供一个素材……我们中国人没有这样一个概念,房屋着火似乎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对吧?十年以前是没有这样的保险项目的。我想提供的素材是这样的,美国社会中每个家庭负担和财务负担很重,他们每年都要交物业税,而且还要买各种保险,房屋发生火灾的这样一个案件,当然他的保险只是一种程度而已,在美国社会什么事都尽量用保险来解决。

众人讨论中……

曾志平:按照你们刚才说的强制险来说这是个什么概念你们知道吧,是怕人家赔不起然后来闹政府让政府来耍流氓,现在我们社会都这样的啦,对吧?个人之间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找谁呀?找政府。现在你们知道有这样的一个保险叫做校园方责任险,它就是说让学校和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这样政府就很高兴了,而且很多地方都是政府来付钱的,政府为什么没有积极性?最后闹学校闹不赢就闹政府,这个是非常不公平的。

胡建文:我觉得这就应该是要么校方出钱要么是自己自愿。

曾志平:目前为止公办学校的保险也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个因果关系和法律制度上的相互联系也都是我们的理解范围之内。

吴晓东:像这种普通侵权房东是否有赔偿责任,如果有赔偿责任的话应该是由法院来裁判。

张南京:或者说补充连带责任。

吴晓东:这个是刑事附带民事,但是我们还是要尊重现在的这个判决。

王  萍:这个是涉及到引申出自首的问题,就肇事以后被告人找别人去顶包,完了后来因为是证据的问题吧人家说肯定是你干的不是那个顶包人干的,那种情况下算不算自首?

操先蓉:我想问一下,他是当时是在等交警处理就被带走了呢。

王  萍:这个刚才讲了就是带走了啊,现在是提审阶段所以肯定是带走了。

操先蓉:他被带走了是不是被刑拘了呢?交警也不一定敢刑拘他啊。

王  萍:可能是这样的,因为这个案子也不是我办的。(众人笑)蒋某先把他带走但是他不认,在这之前他就跟王某说好了,你来跟我顶罪,但是警察现场还是把他给带走了,王某顶了半天也没认可他,然后提审他的时候就自动承认了,可能是看现场了他坐的是驾驶室的位子。

曾志平:你们对自首都很感兴趣吧。

王  萍:对,自首这个问题确实有很多争议的,像我们实践中是有很多争议的。这个还是我平时留心啊,其他同事在探讨的时候我给记下来了,我还搞了一个题库,然后把它点开发现没几个,都是最近太忙了,没有顾及到这个题库。这一般检察院都不认定自首的,就算是标准的自首他都不认,只会在刑诉书中写自动投案。

胡建文:一般有争议的案件都是社会案件,下次弄一个自首案件的专题,这种案件比较典型,有的情况是这样的,有人举报然后纪检打电话叫他过去,但是因为还有一个办手续的阶段,我对你双规,它实际上也有这样一个时间差,就是对他的罪行讲了一些皮毛,真正重要的没讲清楚,他是过了一两年才采取双规措施,同时他一直在里面也没有出来,采取双规措施并且宣布之后他就供认了,所以检察院就一定要认定他是自首,一二审法院都没认定他是自首,第一个肯定是没问题的,第一个属于自动归案,一打电话他就过去了,而且还是从南昌赶到,他说还是从南昌赶到抚州去的,(笑)。

曾志平:来来来,同学们,这个自首是你们感兴趣的。再不说就要点名了啊。

同学4发言中……

曾志平:对于一些虚假的供述,他陈述不符,是怎么不符的,对于这个问题是讲清楚了还是没有讲清楚。

王  萍:不符肯定是说不是王某撞得,是蒋某撞得。

曾志平:是这样的,他的不符可能是假与假的不符。

胡建文:实际上这个关键的问题,就是第二次提审蒋某的时候公安机关有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蒋某是不是这次的主要责任,关键点就在这里了。

曾志平:王某讲了真话了是不是。

王  萍:应该是,从这个题目里面讲的顶包说这么明确。

胡建文:那是你后面认定的话才可以这么说,你在后面写的东西,你要看公安的过程有没有。

讨论中……

王  萍:……也有可能,蒋某被逮进去了,他周边就要调查找证人。

张南京:说不定一开始就怀疑他,这样还构不构成自首呢?

曾志平:再次提审,他们始终没有把握这种情况那还算不算是自首呢。

同学3 发言。

曾志平:那你就是说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结合咯,投案是第一款,如实供述是第二款。

王  萍:第二款是羁押了以后盼,相当于余首。

曾志平:这就有一个问题了,如实供述和投案是不是要在时空上是一致。

操先蓉:这个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好像不是这么运用,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都可以算进去的,如实供述是绝对没有问题的,因为平时在我们司法实践中有的案子在起诉阶段供述是一致的,但是在开庭审理中就翻供了,然后在我们的判决宣告前,他在监狱里面如实供述也可以算做自首,也就是说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又能认罪的,但他必须要有自动投案,这是两个过程,一个自动投案一个如实供述。

王  萍:那这个案例就有味道 了。

众人激烈讨论中。

吴晓东:他如果不想告诉警方,那就不是自动投案,他根本就不觉得自己犯罪了怎么算自动投案。

王  萍:可能是这样的,出了事以后别人报警,他知道别人报警而在那等候,交警过来处理,这个也是视为自动归案的,这个是有法律解释的。

曾志平:对于这种情况应该让他认识到这个可能会被认为是犯罪,交通肇事罪要达到一定标准。

王  萍:我先对你自案拘留,也行啊,也不一定要达成犯罪啊,出了事以后死了人我先对你行政拘留拘押起来也可以。

曾志平:我的意思是所谓自动投案,他认识到这个事情有问题。

操先蓉:反正我觉得现在的司法对自首的认定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条件为定的,所以说这个材料写得不是很明确。

曾志平:但是我结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作为一个整体的解释情况,既然余首都可以认定为自首,那像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一般情况下余首就是被动归案的。

王  萍:其实我觉得现在司法实践对于自首的认定还是较宽的,因为这个不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去自首的。同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可以避免公安到处去抓人,所以因为这个材料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就搞不清楚他这个。

曾志平:但是我结合了第六十七条第1款和2款的这个作为一个整体解释,你既然这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对不对?那我们说他像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的危害,你看他都行的吗。你不强调吗,是不是。如果做出一个契机解释的话,就应该从宽处理。

王  萍:我觉得那个同学答得很好,有点像法官的风格(笑),法官的腔调。

曾志平:他就是那个班的法官。

王  萍:哦,难怪。答得很好。

曾志平:他读了很多书。

万长全:那同学你们愿意想听像哪一种案子。

操先蓉:像星期三那个案子。

万长全:星期三那个案子很复杂,它定性都是一个问题,非常复杂,这个案子,传销的案子到底是定什么罪,这个案子争议很大。

王  萍:你下次把那有争议也给……

操先蓉:五个被告。

万长全:传销的。

曾志平:那这个案子是怎么处理的呢?

王  萍:答案不明(笑),想什么答案都行咯。这是小案子。

众人讨论中。

张南京:下一个案子吧。

王  萍:下一个案子好像问题都没有。只是可能我当时搜集来有一个这种类型的情况。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但是这个问题好像没有。

曾志平:第五个也没有问题。

王  萍:第五个这个我清楚。

曾志平:那就讲第五个好了。

张南京:额,好。第五个

王  萍:这个我参加了审理的,这个案子影响挺大也挺绕的,我简单用我的口语来说一下吧……哎呦这个本来是江某的,现在直接打名字了。他们就……他这个小老板,他要运砂,两个手下的人一个叫熊小勇一个叫江立明。就到我们安义县的地方的砂场在装砂的过程中,就有人插队,就发生了争吵,后来被别人劝开了就算了。但是被害那方的人就不依不饶,报复别人。这中途就有拦人家的车,导致别人翻车,然后又打人,完了有这些行为。这边呢就是江勇雇请的两个人就给老板打电话,江勇就打了个车子过来,来了以后呢,当时他来了还找了人说是找当地的人来调节这个事,他不想跟当地的人有什么纠纷,就找人准备疏通关系,来和平解决这个问题。没找到呢,然后就是准备走,哪知道就在那个出事的现场的那个地方呢,额,他打的出租车,就他们这一边开始,被害那一方还没有来很多的人,然后是,他们就准备坐出租车,然后他们不是有自己的两辆运砂的车准备走。那几个人呢,就是江勇这边来了几个人以后,有的都坐上出租车了,就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害一方就突然冲出来很多人,当地的那些村民就全上来了,就打他们的车、拦他们的车,然后坐在出租车上面的又下来跟他们打斗,江勇呢就开了他那一个大的货车准备去接他的同伴上车赶紧逃离。因为他那边的人越来越多了,在他们开那个车,因为他们围着出租车那打。然后被害人就是死者那一个老头就站在出租车车头前,就拦着那个车不让走,他就想挨着那个车挤过去接他的同伴,就在那打,然后他挤过去的时候贴着出租车过去,然后那个老头也没怎么走还是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就不见了。其实就是被他给撞了,压死了。然后他就带过去给搞死了以后就上了车子,事情就这么简单。然后就对他这个行为,驾着那么大的货车过去,从他主观上来讲他自己辩解这是要去接人,我也没看那个死者在那,就接我同伴逃离,出于这个目的,然后撞了人,我也不知道。

曾志平:那么这个事按道理是他在出租车车头的前面,实际上我们在这个事上来说出租车是成了他的障碍物,他可以避免被车子撞到,他怎么会被撞。

王  萍:他是这样的,那个大马路有这么宽,他的出租车在这儿,他本来是完全可以走这儿逃离的,但是他接他的同伴。

曾志平:对啊,没错啊。

王  萍:他的同伴在那儿打人,他就想靠近那个出租车,然后好接同伴,然后一靠就贴着那个出租车,死者就站在前面拦那个出租车,就把他挤倒了。倒了以后呢……

曾志平:出租车也被他挤到往前走了?

王  萍:走了一点,这边是护栏,所以又挤过去了一点,他的车挤过去之后又撞到了护栏,弹回来了又倒了一下,退了一下以后那个头就调过来了,就走了。

胡建文:那什么时候死的呢?是在一开始的时候还是……

王  萍:他应该是有两下,一开始一下把他撞倒了,后面退一下又碾压了。他应该是一来一去有两下。

曾志平:那这个事实就不清楚。

张南京:你这个重点要是放在车头上那你是在……

曾志平:这个障碍物是应该保持的嘛。

王  萍:哪个障碍物?

张南京:就是说车的方向,他出租车是跟路平行的那种方向。

王  萍:他是挨着路边。

曾志平:他是剐蹭嘛,又不是推。

张南京:对啊。那个剐蹭应该是在边上嘛,照理应该不会撞到人。

曾志平:这出租车就应该可以挡住变成他的障碍物保护他。

王  萍:保护哪个?

曾志平:我跟你说吧,这样吧,出租车在这个地方,我大车过来,在这个地方,所以,你在这里我想冲也冲不到你啊。

王  萍:不不不,他是在车头的那个地方,他不是正对那个出租车,他是在边上,车头前面车边上。

曾志平:那应该是说在出租车的左前侧。

王  萍:嗯对,准确的应该这样说。

曾志平:是吧。

王  萍:肯定是这样子撞他的。他当时就是这样定性。

曾志平:是故意杀人还是?
万长全:是故意杀人还是交通肇事?那这个争议就在这里嘛。

胡建文:那你这个尸检的话有结论吗?

王  萍:碾压致死。

胡建文:那这个碾压是第一次还是?

曾志平:不是说了么?撞倒在地碾压致死。

王  萍:是第一下撞倒……

曾志平:是第一下死的还是第二下死的?

王  萍:这个很难说。证人是有,但是他们做的证言呢,因为都他们那边的,站的角度不一样就看不清。不是很清楚,有的是蹲在车底下看的,他自己说蹲在车底下看了一下,一来一去都说的很严重。因为都是被害那一方的人。

胡:那他第二天去投案是当时就知道还是后来才知道?

曾志平:他不是调解了么,调解了两个人肯定都是有联系的,这个会知道。投案了肯定是知道这个事情的。

王  萍:他走开了以后报案的。

张南京:当时是不是知道?就是说当时他压了那个人之后就知道?

曾志平:那现场是不是……

胡建文: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你压了人,对方那么多人,你走的掉吗?

王  萍:走的掉,他走了啊。

胡建文:就是啊,我的意思就是对方好多人的情况下……

曾志平:对,你怎么办?对方好多人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压到人了,他们就怕了,就会散了。因为没压到人他们的气势就会越来越上……

张南京:有可能他们就会成为……

曾志平:我咨询过两个案子,在余干的鄱阳湖那边,发生一种那个抢湖啊,两艘船打架,人少的这一边通常会选择先捅翻两个他就跑的掉,不捅翻那你就等死吧。这是一样的。

王  萍:而且他撞到了人以后对方因为人多就到驾驶室那来揪他们下来要怎样,然后就把他们甩下去。

众人讨论中。

曾志平:好,那大家有什么意见?

同学四发言。

王  萍:你的理由主要是说他想要去救人,然后那种情况很混乱。

同学四发言。

吴晓东:但是不能排除他放任……

张南京:有没有放任?

吴晓东:对,不能排除放任。不能无所谓啦,撞死就撞死,撞伤就撞伤。

张南京:这里还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在那样的一个环境下他们本来处于弱势,就是说,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的话,可能他们就会被人打到地上,所以说这种情况之下,是不是有防卫的因素在里面。

众人讨论中。

同学四发言。

曾志平:我提下大家看,你要把意愿和判断,实际上眼前就是混乱,如果他看到了他在车头上还要过去,那么他的意愿就要停止,所以我们首先要看到这个情况他看到了什么,判断了什么,所以我们讲这个案情,你如果说因为是大车,实际上不要说大车就是小车,小车到了眼前以后到了哪个位置你也不见得可以完全看清,我想说的是这个很要紧,如果说一伙人站在那一块密集的围着出租车,那么过去以后也会撞到人,他往往是不见得能够看到的,相反来说,他那个位置就那一个人,对吧,过去以后看到那个人不见了,那么你看到他不见了,所以不见得死,或者我们直接说,你明明看到了有人,到这时候,你看到不见了,应该意识到这个问题,看到这里有人你还开车往前,你把他当作桩栏,那这个时候说我们决定了,你的意愿是什么,决定是什么,那我们就要分开了这两条线。

王  萍:他这样的话,他这有一堆的人,不是说被害人一个人光秃秃的在那,有一堆人,他或许说也不是说就冲着你一个老人过去,但是呢,他应该明知那里一堆人,别这样紧贴着车子,冲着人群过去,你这个是很明确的,然后其他的人,跑的快,跑掉了,避开了,这个老人就不知道怎么回事,可能是他行动缓慢,或者是他觉得相信他不会开过来撞我,但是从他也知道那一堆人,你还那么大的车子冲过去,你这就反应了你的主观故意。

曾志平:那你这是检察官还是法官呢?

王  萍:法官。

大家都乐了。

曾志平:那这个是谁来证明呢?是法官来证明吗?如果检察官没有证明故意……所以我们要讲清楚检察官没有证明他故意法官凭什么证明故意?

王  萍:主观这个东西怎么证明,你主观脑袋里东西怎么证明。

同学三发言。

王  萍:那没问题啊,交通肇事也是撞死了人啊。

曾志平:当时肯定是发现死了人才投案嘛,这个没有问题。

同学三发言。

吴晓东:我们考察的犯罪主观方面是他撞死人之前的不是撞死人之后的,撞死人之前的主观方面是什么他的主观方面就是什么。事后的行为只能作为一个罗列行为,不能影响案件定性。

众人讨论中。

王  萍:同学们你们可以大胆地说,没关系的,这也是你们的一个锻炼机会。

同学五发言。

王  萍:但是最后你不能这个……你得二选一,不是全选,而是要确定。

曾志平:你要做一个确定。

同学五发言。

王  萍:你出于同情,因为他是弱者(笑)。

胡建文:法律也不外乎人情,是吧?你说我们这个时候感情上也是会倾斜的,有时候这个犯罪人我们也会觉得情有可原,那我们在量刑的时候,比如三年到四年我们就会拿三年作为他的一个起点。如果这个犯罪人情节很恶劣,我们就会拿三年到四年作为他的起点。

同学五发言。

王  萍:说的很好。其实我跟你讲啊,其实有时候定性就在于你的理由说的充分不充分。有的真的是模棱两可的,就说这个案子吧,也可以说是故意杀人,也可以找得到理由,也可以说过于自信的过失犯,我也找得到理由。那到底是定哪一个其实这里面有很多因素在里面来阻挠你或影响你。

曾志平:我是想啊,我们对这个认识会不会影响对定性的判断。那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有两种理解,这个客观事实来制约或者说规制他的主观意识,你做的事情心理面是看不到的,但是做出来的是看的到的,一种理解是就是朝着本人去的,所以他开过去以后还倒了一下车,故意撞人以后,就倒了一下再走,这是一种理解,第二种理解是什么呢,他靠上去,再往前走,走不成了,因为那个人把他挂到以后再往前走,走不进去了,他必须倒一下才能开车,那如果是这种情形的话,那就可以说他不是奔着人去的,而是靠这个车把他们吓走的,他如果真是奔着人去的话他就会避免靠着另一个车。

王  萍:我针对你这个,我觉得是这样的,主要的他是奔着自己的人去的,顺带着把人撞了,他不是主要是去撞那个老人的。

众人讨论中。

张南京:是不是放任的一种问题?

王  萍:对啊对啊。你放任是放任什么?是故意杀人的放任还是其他什么的?

张南京:就是说为了救同伴就算撞到别人也无所谓。

王  萍:他应该是这样的。

众人讨论中。

曾志平:这水是怎么搅混的?是介绍案情的法官搅混的。你留下了很多空间,你没有说当时的速度是多少,交警手机可以现场看到他们的各种痕迹的,测出他们当时的速度是多少,如果说很长的刹车印那么他的车速一定是很快的,如果说没有任何刹车印那么他就是缓缓开过去的。

胡:如果说他刹车刹的厉害说明他想避免,如果没有刹车说明他一点都不想避免。

曾志平:你说这个就很简单,很容易站不住脚的,如果他不想刹车那么他就不是撞一个人了,是一伙人都被碾过去。

胡建文:我是说如果他好远就开始刹,是吧?那就是说明他有点想避免这个意识,是吧?如果是说他没有刹车的痕迹,也有可能他当时车速就这么开过去,那么就很明显,甚至可以说他希望。

曾志平:那这个就很明显了,如果你速度很快,那就根本没有撞人的意思。

王  萍:这个也根本不可能啊。

众人讨论中。

王  萍:判决书上面的事实其实有的时候跟你的案件事实还是有区别的,判决书上的事实有归纳啊,是不是?不可能写的那么细。

曾志平:这概括就概括的过分了是不是?

胡:最后是怎么定的?我们好关注这个结果啊。

王  萍:那要公布答案吗?

曾志平:这样吧,你不存在公布答案这个问题。检察院是怎么论理的?辩护人是怎么论理的?法官是怎么说理的?

王  萍:公诉人肯定是指控他是故意杀人的。

曾志平:他指控的事实是怎么指控的?

王  萍:他那个事实大致的跟我们一样。我也背不下来,反正他那个起诉指控判决书上会有的。我也带过来了。(笑)高院的是没有起诉指控的,只有我们一审,一审判决没带来带来了高院的。

众人讨论中。

王  萍:被告肯定说我只是为了救我的人,其他人没注意到,这个人是怎么下去的,最后是不是他压死的他也不知道,最后肯定是听别人说的,然后去自首。你说他速度很快,撞到护栏了开得快他不自己也要找死吗?怎么快的起来呢?他肯定是控制了速度。那边很紧急如果你慢的话那也等于找死啊,被别人拦住了走不了啊,他肯定是有一定速度的。

张南京:这个人驾车技术肯定不错。

王  萍:如果驾车技术好的话,就不会撞人了

胡:他可能艺高人胆大,觉得人多冲过去也没什么,早点走算了。

王  萍:所以他贴着出租车过去的,为什么贴着,因为自己的人就在旁边,这样也上车方便,第二个,贴着也避免被害人他们来殴打。

张南京:我也听过一个相类似的案子,他围在中间,遭到十几个人围打,他在中间,所以他打不过的时候他就跳上车,驾车朝他们冲过去,把他们全冲散,就是想这样子:

曾志平:这样把,我给大家补充材料,这上面的描述就是他,判决书就是他认定的冒号后面的话,那么原判认为,这个罪名我们说判决故意杀人,死刑,死缓,那么我念一下后面的啊,江勇上述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原判认定,江勇驾车朝人撞击的事实错误,这是他的辩护意见,后面他陈述的事实是这样的,当时江勇驾驶的车辆速度很慢自信被害人熊绍华完全能离开出租车。即工程车在启动前加大油门需达致八个大气压才能松开刹车并缓慢行驶,出租车司机证实该货车与其出租车摩擦的时间有两至三秒,说明工程车的速度很慢且多个证人证实当时工程车发动的声音很大,起到了警示作用。此外工程车右边的动车镜被对方损坏,致使对右边的情况一无所知仅凭感觉靠近出租车,以及与出租车摩擦导致熊绍华被碾压致死,他只是摩擦,挤死,挤死就是挤到。原判其缺乏事实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定交通肇事罪,他是说江勇没有主观杀人故意,发现前面有人,仍开车前行,主观上是确信车前人员会避让,至于所有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在人群中一样。案发时江勇希望三个驾驶员乘坐其驾驶的工程车离开,熊绍华拦是出租车,江勇开工程车搭救三个驾驶员离开与熊邵华的死亡没有关系。

王法官:这是辩护人的意见吗?

曾院长:何况当时车速很慢,发动机噪声很大,车后视镜被损坏,三个驾驶员又被围攻,其只有搭救他们的一个念头,忘了熊绍华站在出租车前面。且撞了护栏以后停了十几秒后才导致的,后捡起掉了的手机才驾车离去。但是,江勇明知右后视镜损坏,车前有人并确信凭借自己的技能并确信车低速行驶的情况下能够避让,这就是盲目自信导致的后果,他这里面提供的事实注意到没有,辩护人提供的事实这个辩护的意见首先是要对事实进行判断,根据这个事实来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是放任还是轻信。

王  萍:检察院的意见是支持的吧。

曾志平:他肯定是支持的

胡建文:不是他支持我们法院,是法院支持他。

全场笑了

曾志平:让我们来听检察官的意见,这个第二点原判定性及有关量刑情节认定怎么说上述理由成立,他们是这样说的,江勇为了搭救同伴明知前方有人堵车,其左侧道路无人无车完全可以通过,但仍驾车朝人撞去,且其所驾驶的车辆将熊绍华碾压致死。根据这个事实描述的判定,我的辩护理由和我对事实的陈述,那么检察院的意见他对事实陈述完全是按照控诉意见融合在一起说的,这个不是对事实陈述的判定。

胡建文:他这个判决书上的写法有所差距。

曾志平:回顾江勇及其驾驶的过程,出租车上的江立明,江亮,熊小勇下车与对方打斗,就是这样一个状况。熊绍华在出租车驾驶室门旁拉起了司机王某,熊斌斌等人敲打出租车,江勇驾驶货车向出租车左侧挤撞,刮蹭过去。这个如果是单纯的客观描述的话就是驾车从出租车左侧过去,中间和出租车左侧发生了碰撞,那他这个叙述带点主观倾向,开过去就撞到人,撞到前方公路护栏停下。接上熊小勇,江立明,江亮倒车再向前行驶,这个事情和我们前面说的不一样。你刚才介绍的情况是,倒车然后直接走,他叙述的就不是你说的话了。是叙述的一审判决情况,将熊绍华撞到在地碾压致死。

王  萍:那他二审怎么说。

曾志平:二审的事实怎么说,他阐述的事实是什么呢?撞至前方公路护栏底下,接上熊,江,亮,然后倒车再向前行驶逃离。期间将站在驾驶门旁边的熊绍华撞到碾压致死,那么这个事实…...

王  萍:我知道他为什么这样写。

曾志平:你等一下,听我说完好吧。经法医鉴定这个就不说了,那么公安机关具体的证人的证词,好,我们来看他这个就是这样说的,经过多人证词证明当时至少有两个人拿着铁锹和扫把对司机进行击打,所以江勇驾车向出租车行驶过去,熊绍华被撞倒在地上,货车继续加油门行驶,他见驾驶室周围没人,就跑到打电话报警,当时出租车停在新祺周高速公路收费站向南昌方向行驶期间,路上没有车辆,左侧宽敞,货车完全能够通过。究竟是证人的意愿性判定还是拟以证人的意愿性判断。

王  萍:这个问题我可以插一句的吗,好。你说完我再插。

曾志平:证人是这样说的,后面一辆蓝色大货车向出租车撞过去,那人被带倒还想挣扎,手在出租车上乱抓,但一下子就倒在地上。货车速度太快,差点把护栏撞翻,倒车时大约停了二三十秒,这时他弯腰低头向出租车底盘望去,看的过程还用他,所以这个引证还用它。他陈述的事实里面还有若干个他,是不是,是吧.这就让人家费劲了,这个语言要有所指导。货车倒完车再往前开时,其右后侧的轮胎又路上压过去,撞完人后,出租车上的三个人下车上了货车,这话的意思就是故意摘下来的,你明知道那里有人非得要靠出租车压过去,证人胡某的证言这是一辆蓝色货车直接往出租车开过去,速度不快,一个站在出租车左侧不让司机走的人就倒在地上了,被货车右后轮压着了,人立刻就没有反映了,车子开过去在出租车前五六米处停了下来倒车后轮离被车压倒的男子只有五六十厘米左右,向站在立交桥中间护栏上两个参与打架的人但没有被撞到,说他想撞,只撞到了立交桥上的护栏上,车子熄火了。后来货车发动了两男子拿着铲子在驾驶员位置敲打司机,出租车下来几名男子拿着铁棍与敲打货车的两名男子打架,然后另一个人上去拉架,这就变成了拉架,前面是说出扯租车上的人还是拉架呢?蓝色货车朝出租车撞去,出租车左侧被撞,凹了,车窗被撞碎。当时熊邵华及其儿子站在出租车左侧当时只有他而不是一伙人都在那里,之后由于货车速度太快,车头装上了立交桥的右侧护栏。货车往后倒了一把后,朝新祺周方向驶去,然后又是熊绍文的事情与出租车里的人拉扯。证人陈某的证言熊绍华的大儿子与熊绍华在驾驶室拉着司机,这时一辆蓝色突然向熊绍华撞过去………

王  萍:说那些供述想都想的到肯定是他没有看到

曾志平:上述人张某的供述于是他开车对者出租车方向开,从出租车的左侧后方靠近出租车想以此攻击出租车的人.然他这边的人能够尽快上车,他驾驶的赣771689车与出租车发生了接触,与此车剐蹭但感觉不是很明显,当时他一心只要三个人上车……..

胡建文:当时就知道撞到了人吗?

曾志平:他是感觉自己撞到了人

(法官激烈讨论中……)

曾志平:这个判有期十年。

王  萍:这个一审是判了死缓

曾志平:这个在二审期间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王  萍:这个判死缓还是可以说的过去的,我定的是故意杀人是吧

曾志平:这个定性是至关重要的他说没有观察周围环境,我觉得当时这个啊,所以这东西一定要直接言辞,警察我做笔录的时候我管你怎么说,我写下来这样,是不是?这个司机说他没有观察事实上也不可能没有观察,否则的话,如果不观察,我就把车撞上去,不管撞谁,他只是蹭到了出租车,如果没有观察的话,那怎么是蹭到了出租车,我觉得没有观察作为条件这个话,就是警察写笔录写成这样的。

王  萍:我同意你的意见,是警察问他的时候,你有没有观察四周啊

曾志平:这是有倾向性的状况。

王  萍你这个不能这样问,这个带有倾向性意见,不能这样问证人。

王  萍:他说没有观察四周其实就像你说的,余光也好。就是在你的视线范围内,肯定是看到了。

曾志平:这就只管要命了,不观察就是放任了

王  萍:但不完全以他的口供来定的

曾志平:证人这个话是到处矛盾,漏洞百出,这样的话也管用的吗?

王  萍:所以对那个事实前面谈的期间就是因为证据掐不死,到底是往前走的时候压倒的,还是往后退的时候压倒的,还是两下都有,因为这个证言真的很乱,所以写的时候要很有技巧的写期间。

(法官激烈讨论中……)

王  萍:但是是他的车子压死的没有问题,要抓住这个主要事实,如果因那个一下搞不清楚而这个案子不判也是不可能的!

吴:但公安和法院的法律素养差别还是很大的,我们法院知道。首先专业素养是一个区别,这个很难改变!另外一方面,这个案子本身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你与出租车相剐蹭,那不是很明显!意识到可能发生车祸,但是你没有停下来看一看,这也是一种心态!

曾志平:引用这个作为证言的时候…….

吴:前面都说有的人说停了十几秒,有的人说停了二十几秒。他还下去捡手机了。

王  萍:那个时间很短暂,他到了顶了,他肯定要停下来倒车,然后手机掉了,下来捡手机。

曾志平:我可以想象江勇的证词在第二次或是第三次甚至是第四次才说的!第一次提审的时候,肯定没有说我没有观察周围的环境,我感觉出了车祸可能撞了人!

王  萍:我觉得这个不是很重要!

曾志平:这个当然很重要啊!你倾向性的问话,你就说是还是不是,对吧!

操:不过目前的司法实践公安这一块已经变成了这样,也不是一个两个,每个案子都有这个情况!我们这个还没这么先进,如果我们把这个程序搞得很到位那可能要很长时间!

曾志平:这个不是程序的问题,这个要是出来那就很要命了(很激动的说)如果这里面的事实,都是完全自愿的供述。

吴晓东:明确供述的事实。

曾志平:对吧!那么这个案子全部判决是很合适的。

王  萍:口供和这个案子定性真的没有起多大作用,他说观察了四周我还是定故意杀人,你观察了四周你还压过去定故意杀人,你没有观察四周,我还是定你故意杀人!

曾志平:那不是啊,观察了四周没有看到他,我哪有故意呢!

王  萍:你观察四周人都站你旁边你都没有看见,这不是明摆着说假话吗?你观察的时候他就在车前,就在驾驶室旁边,那很清楚的啦。

胡建文:这就是口供的真实的问题

吴晓东::这个案子还是定间接故意杀人比较好,在现有的证据情况下,而且你知道法院在做出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判决是需要很大勇气的。

(法官剧烈讨论中….

操先蓉:有这个对立面的确实很烦。

曾志平:所以贪污罪判轻好判呢!因为他没有直接被害人。

王  萍:有纪检啊,有纪委啊!

曾志平:如果纪检喜欢你的话,他就往轻里判了,真是的

王  萍:如果喜欢的话,当时就不会把人踢出去,所以说这个案子真的不好办!(笑)就没了,第五个就结束了

吴晓东:第四个呢,是否构成自首?

(法官讨论此次法律沙龙心得)

张南京:此次讨论到此结束,非常感谢我们的法官和检察官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案例和这么宝贵的实践当中得到一些理论中的一些想法!

(全体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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