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生会组织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一、南昌理工学院二级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备案表
组织名称: 法学院学生会
二、《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学联二十七大贺信中指出,我国广大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培育高尚品格,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同亿万人民一道,在矢志奋斗中谱写新时代的青春之歌,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生会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学子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南昌理工学院章程》,制定并及时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法学院学生会”。(下称学生会) 是在中共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总支部委员会(下称党总支)领导下的,由共青团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总支委员会(下称团总支)具体指导的学生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在总书记精神的指领下,聚焦政治引领,服务同学思想文化需求;强化价值倡导,服务同学精神文化需求;助力成长学习,服务同学全面发展需求,解决实际困难,服务同学校园生活需求,是广大同学与学校、学院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五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生会的职能及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倡导并促进学院学术学风建设,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密切联系社会,紧跟时代步伐,锻炼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
(三)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团总支的指导和帮助下,协助学院开展学生工作,传达学院关于学生工作的相关精神,发挥学生自治组织的先进性作用,带领同学紧密配合学院工作,创造团结、和谐的学院环境;
(四)发挥作为广大同学与学院党团组织、行政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院相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积极为全院同学服务,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学院汇报,努力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精品活动,培养同学们的自律意识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社会活动能力,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活跃学院学术氛围,丰富学院同学的校园生活;
(六)代表和维护学院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保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协助学院与其他高校、组织和单位进行沟通合作。
(八)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七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南昌理工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具有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不分民族、性别。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要求本会向学院党团组织或行政机构转达意见要求的权利;
(四)在合理范围内,要求本会的常设机构提供服务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六)依据规定联名罢免代表及本会工作人员的权利;
(七)符合本会宗旨与原则,不违背本章程各项规定之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水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意识;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努力学习专业知识,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四)遵守校规校纪,维持学校教学与生活秩序;响应本会号召,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谐;
(五)接受学院有关机构、本会有关组织及其他同学的监督。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党总支的领导和团总支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法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在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法学院学生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法学院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法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在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法学院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 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本会章程和基本制度;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六)确认学生委员会委员、学生会主席团资格;
(七)审议通过大会议案和其他重要文件;
(八)监督本会决议的执行和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工作;
(九)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各年级党团组织推荐或学生代表自我推荐的情况审查后最终确定。
委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和坚持党的纲领、方针、政策和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应具备代表资格;
(四)应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突出,组织纪律性强;
(五)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四条 当任学生委员会任期届满前,须依本章程召集当届学生代表进行学生委员中期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增补委员。
增补的委员总数可以根据全院学生总数或学生代表总数的变化作适当调整,但增补后的委员总数不得超过本届学生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产生后,应当聘请学院团总支专职干部一人担任学生委员会秘书长,代表团总支指导和帮助学生委员会工作。
秘书长调离团总支工作岗位、不宜继续担任秘书长职务的,由学生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另行提名秘书长。
秘书长可以建议学生委员会任免学生干部。本会工作遇重大问题需要解决时,秘书长可以召集召开学生委员会临时会议或扩大会议。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在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决定全体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程草案。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经秘书长批准,任命和罢免学生委员会职能机构负责人,并报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备案;
(三)召集并主持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四)召集工作人员筹备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五)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委员因故不能视事时,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生委员会秘书长在当选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并报请党总支批准方可当选。
学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在当选委员中提名,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当选。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委员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罢免议案,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学生代表大会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提出弹劾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议案,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或学生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报请党总支批准后,即可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 每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负责组建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筹备委员会委员以上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为主,适当吸收本会其他成员,全面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大会议程草案,安排会议相关事项;
(二)预算和决算大会经费;
(三)起草大会召开时所需的文件,制定与大会筹备相关的临时制度;
(四)监督代表产生并审查代表资格;
(五)审查委员参选人资格,并最终确定应当提交大会表决的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征集和落实有关提案;
(七)与大会筹备工作相关或经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学院各班级选举产生的代表与当然代表组成。
每届学生代表任期两年,因学业完成代表资格自然终止的,学生委员会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在学院学生中按适当比例补选。
补选产生的学生代表,代表资格止于本届学生代表任期结束之日。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应当结合全院学生总数和各年级学生总数,按适当比例以班级为单位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选举的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社会认可度高,代表性强。规范落实学生会各项制度。工作基础扎实、成效明显,会员满意度高。未受过任何校级、院级处分。
每次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委员会委员和上届学生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付予表决的议案享有表决权,在人事任免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大会闭会期间,对本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享有监督、建议、批评、质询的权利;
(五)四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本会工作人员的议案,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学生委员会提交罢免本会工作人员的议案;
(六)根据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规定按时出席学生代表大会;
(二)广泛联系同学,切实反映同学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执行并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方针、政策、决议以及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根据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大会有关文件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到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法学院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学生会主席团由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向南昌理工学院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行使本会的最高权力,但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除外。
主席团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法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南昌理工学院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法学院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长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批准任免法学院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条 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三名,采取执行主席轮岗制。
法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主席团工作,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全体会议;
(二)定期向党总支汇报学生会工作,接受团总支的工作指导;
(三)对外代表法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聘请团总支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向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指导和监督法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法学院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
(四)受主席团委托,可对外代表法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二条 上一任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学生会执行主席为本任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
学生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在委员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四节 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应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并须接受考察、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模范履行本章程第十条所规定的会员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做到“品学兼优、才干卓越、胸怀宽广”;
(二)学习成绩良好,团结广大同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学生委员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提出,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用的“以上”、“以下”等词语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生会。
三、 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生会组织机构架构图
四、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名单五、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法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符合主席团候选人资格的同学可通过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向院党总支书记、院团总支书记、院系辅导员及上届主席团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审核报名人资格并组织面试和考核,差额选举出候选人,形成《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学生代表审议,经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候选人须获得过三分之二的投票)。
(一)、参选资格:
1、主席团候选人必须具备学生代表任职条件;
2、主席团候选人必须来自法学院三年级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政治立场正确,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质优秀,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学年综合测评良好,曾获得奖学金、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推荐;
3、参选人至少有一学年以上学生会工作经验,对本院学生工作有一定熟悉度,并对学生会的性质、任务及定位有较深理解。在工作上积极主动、乐于奉献,有强烈的集体感和责任感、民主的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参选人需具备较强的领导才能和工作能力,具有较高的管理组织水平,能形成强大号召力和影响力,团结和带领同学做好各项工作。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大局意识,具有奉献精神,严于律己,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参选细则:
1、主席团候选人的产生途径:
(1)推荐。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根据一学年内,各部门各负责人的工作表现及工作态度,考评其综合能力,推荐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
(2)自荐。
学生会秘书处负责向各部门发出学生会改选换届通知,凡有意愿参选并且符合参选人资格的同学,都可以进行自荐。
(3)候选人需领取《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候选人登记表》,认真填写后上交。
(4)推荐名额:三人。
自荐名额:不限。
2、主席团候选人的考核:
(1)学生会内临时成立“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组长由现任学生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现任团总支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生会所有成员组成。工作组全面负责选举换届大会的准备、召开及收尾工作。工作组下设会议工作小组、监选小组。
(2)工作组负责接收《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候选人登记表》并加盖院团总支及学生会印章,将候选人资料进行整理,列出候选人资料汇总。
(3)工作组负责成立主席团候选人资格审查团,审查团由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团总支书记老师、学生会现任主席团成员联合组成。
(4)工作组将候选人资料汇总交于资格审查团审阅,决定参加改选大会的十名最终候选人,并根据审阅结果,对通过审查的候选人发送通知。
3、资格审查结束后,候选人相关个人资料将统一归档,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将由工作组进行汇总,制作成会议资料,并于选举大会当天分发。
4、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候选人须于指定日到工作组抽取演讲号码牌,由此决定选举当天的出场顺序。
5、每位候选人须准备竞选演说,并在选举大会,上进行陈述。演讲结束后将接受现场投票代表的提问。
6、选举大会将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民主投票,大会将当场选出本届见习主席团成员。
(三)、选举大会实施细则:
1、本次大会的与会代表包括:团总支书记老师、现任主席团成员(拥有投票代表权利)、投票代表、列席代表。
2、大会开始后,候选人按既定顺序依次进行竞选演讲,每位候选人的个人竞选演讲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演讲结束后将接受现场投票代表的提问,提问与回答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提问应围绕学生会工作的方法、学生会中各类问题的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投票代表团将根据选手作答情况及思维、表达能力做出综合评判后进行投票。
3、演讲结束后将进行投票环节。由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向投票代表展示密封选票文件袋,并现场开封、分发选票。
4.投票细则
(1)本次大会采用不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2)每位代表限投一张选票,不得代投;并从若干名候选人中慎重选出三名候选人作为新任见习主席团成员,多投将作废票处理。
(3)候选人也有投票权。
(4)因故未出席会议者, 视为主动放弃投票权。
5、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则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有效票数超过到场选举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则本次投票选举结果有效,否则,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
6、主席团选举大会现场设监票人两名(由上届主席团其中两名成员担任);计票人两名(由学生会秘书处成员担任),进行当场计票。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7、如果出现两名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并且影响到最终选举结果的情况,将启动备用选票,进行第二次投票。
8、计票结束后,由团总支书记老师现场公布选举结果。
9、本次大会的相关工作由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工作组组织、安排及实施。
六、南昌理工学院法学院团总支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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